(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查处;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转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后,必须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
对市有关部门公布、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领导批办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各有关单位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措施
(一)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本市,市及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立即启动相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