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4.食品安全协管员、监督员和信息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八条 通报制度
(一)接到等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责成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有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1)农业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农委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泰州质监局负责查处;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泰州工商局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