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监察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惩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等。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四)案件查办组
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五)综合保障组
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事故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五条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顺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市农委发布或经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市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第十六条 预警系统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上报的可能导致发生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严重的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