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泰州工商局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泰州质监局负责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等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市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13)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落实及管理,并督促各(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14)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15)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泰州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组
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泰州工商局、泰州质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二)事故处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