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
(3)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市(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食安委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