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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等活动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众多人员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第五条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第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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