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贷款各个环节收费的监督。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要督促其向社会公开抵押贷款评估、登记等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办法,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适当下浮,不得额外增加任何收费项目,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抵押贷款评估、登记等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打通融资瓶颈,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不断拓宽担保公司出资渠道,增加注册资本,提高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各市(区)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对担保机构注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市及各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有计划地从可用财力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大力发展民营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性资金为辅的“民办公助”担保机构,实行与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各担保机构要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尽快对有良好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实施担保。建立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该基金由市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3、健全担保机构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和代偿损失补偿制度以及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合理分担制度。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市信用担保协会的作用,加强担保行业的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担保行业的合法权益。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市场运作。
四、搭建服务平台,建立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长效服务机制
1.建立政银企协调沟通机制。各市(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建立银行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突出问题,推动银行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建立“恪守信用、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要积极筛选自身素质高、发展前景好、有贷款项目的中小企业,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介。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政合作、银企融资洽谈活动,进一步推进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要适时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展示推介活动,向中小企业推销、宣传金融新产品,开展投资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服务,使中小企业更好地了解金融政策,运用金融手段,加快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