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银保合作,努力开展各项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扩大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空间,探索多渠道、多途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一是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二是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三是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4.切实履行职责,引导信贷业务创新。银监部门要对目前我市中小企业现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中小企业贷款的运行机制进行调查研究,借鉴外地银行业支持中小企业的成功做法,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中小企业标准信贷流程或操作指南,要求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此标准流程或操作指南向上争取政策或试点。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贷营销激励机制,对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且成效显著的信贷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二、加强多方合作,共同开辟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
1.减化抵押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一是建设、房管、国土、车船、工商等抵押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减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积极推进抵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实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压缩登记注册时间,力争做到“立等可取”。二是规范抵押物价值评估。除依法需要提供有效评估报告外,抵押物价值是否评估由银企双方确定,抵押物登记单位不得硬性要求评估。抵押物评估结果使用期由银企双方确定,在银企双方均认可的使用期内,抵押物价值评估结果可连续登记使用,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2.减少抵押登记、评估等环节的收费。中小企业以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中小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允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招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评估费用。土地、房产等抵押物需要评估的,评估收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以内计收;需要进行公证、鉴证的,公证费、鉴证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以内计收;委托前次评估、公证机构对同一抵押物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在现行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