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12月)。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认真对照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土地利用集约水平、能源消耗、项目审核、工商登记、人员资质、信贷、劳动保障等十一个方面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市(区)于12月20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听取各市(区)自查自纠情况汇报,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协调。
3.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各市(区)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4.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8月)。各市(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市(区)要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2008、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各市(区)重点做好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区)、市相关部门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市人大、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日常的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市发改、环保、安监、国土、建设、外经贸、科技、劳动保障、质监、工商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参加和指定联络员负责。
各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各市(区)人民政府及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各市(区)的监管责任和所有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