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与本单位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全市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0PS)清单中物质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禁止建设存在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和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项目;凡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原则,做到增产不增污,严禁在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区域内建设有污染的化工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质监、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做好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相应资质审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健康体检。
5.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环保部门会同经贸、质监等部门认真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质监、安监、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化工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我市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市直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实施,并将实施方案在11月15日前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