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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2006年底前,各市(区)要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各市(区)原则上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需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07年起,对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市环保局审核,省环保厅批准。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

  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从2006年11月起,将原由各市(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市投资主管部门;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2006年以来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供地、能耗评价及审批等手续后,由市经贸委、发改委出具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

  ⑵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各市(区)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经贸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

  ⑴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治预评价,并经安监、卫生部门组织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⑵项目竣工验收。化工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⑶违规项目的处理。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各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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