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或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
⑷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5)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反映强烈,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6)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7)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8)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
⑼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工商部门提请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各市(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注销或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各市(区)收购后盘活使用。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各市(区)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工业布局规划编制,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各市(区)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各市(区)化工集中区域。
2.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原则上2007年底前,位于各市(区)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