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能耗方面:经贸部门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方面:经贸、发改部门重点查清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
8.工商登记方面:工商部门重点查清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9.人员资质方面: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污染治理设施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10.信贷方面:银监部门重点查清鼓励类、限制类项目发放贷款情况,对属于国家淘汰类项目,是否有违规发放贷款问题等。
11.劳动保障方面: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职工就业人数,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等。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⑵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⑶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⑸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⑴《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⑵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