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持有《泰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特困证》的居民,还应持以上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由本人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凭《泰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保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保或续接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居民就诊、就医由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及普通门诊三部分。

  第九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一)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致。

  (二)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60%。

  (三)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5%。

  (四)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0%。

  (五)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45%。

  第十条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全年每人每年100元以内,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特殊门诊费用补偿。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五种重大疾病人员的门诊费用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35%。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