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植树以资代劳标准的通知
(惠府办〔199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义务植树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推动造林绿化上新台阶,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起调整我市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11岁到60岁(女11岁至55岁)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株(包种、包活、包成林),或完成两个劳动日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包括参加城市、街道、道路的公共绿化和郊区的其他绿化劳动),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颁发义务植树登记卡并负责审核。
二、各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私营企业)人员(含外来民工)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可以按规定缴纳以资代劳绿化费。绿化费由各单位收缴后统一交所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由绿化委员会雇请专业队完成植树劳动任务。
三、除上述人员外的城镇适龄居民的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由镇、办事处林业站派员收取,交费后发给义务植树登记卡。以资代劳的收、管、用情况应接受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的检查、监督,用于本辖区的公共绿化。农民要建立造林绿化积累工、义务工制度。
四、义务植树的劳动日值折算标准:每人每年种活树木3至5株,换算成两个劳动日,干部、职工(含临时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每个劳动日由原来的4元调整为7.5元;外来人员(惠州居住工作十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每个劳动日由原来的2.5元调整为4元,居民每个劳动日由原来的2元调整为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