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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
  ㈠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本办法;
  ㈡ 制定并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具体保护管理措施;
  ㈢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工作;
  ㈣ 组织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定期提出环境与资源变化与发展趋势报告,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㈤ 在不影响艾比湖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前提下,制定生态旅游规划,组织实施生态旅游项目和参观、科考等活动;
  ㈥ 审查、申报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重要事项;
  ㈦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在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设置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保护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有关职能部门,保护区所处的县(市)各单位、各乡镇农牧团场应支持配合保护区管理站行使管理职权,并协同保护区管理站做好护林防火,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工作。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条 加强对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的保护和治理,维持保护区生态的平衡。
  第十一条 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应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树立界桩,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在保护区内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已经开垦的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加强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及环境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设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下列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保护区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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