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具体旁听人员,由行署相关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根据会议议题,从信息库中选择和确定,办公厅秘书一处提前一日通知旁听人员参加会议。
第六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参加会议讨论,但可以对会议事项在会后两日内向行署办公厅秘书一处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秘书一处及时将旁听人员的书面意见或建议转送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对旁听人员的书面意见或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是否采纳的批示意见,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第七条 行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定的内容,除人事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当全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其他重要会议内容需要报道的,由相关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定。
第八条 行署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外宣办依照盟新闻发布会的有关制度,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署文件公开,是指以行署和行署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需要公众普遍知晓、遵照执行的文件通过综合门户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文件,包括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报、通知、意见和会议纪要等公文种类。但涉及会议通知类和不宜公开的会议记要除外。
第十条 行署相关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在审签发文件的同时,应当对该文件是否翻译、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签署意见。办公厅机要室根据领导签署的意见,对应当公开的文件,于发文之日起2日内,在行署综合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有关行政规范性的蒙汉文文件,由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提交分管秘书长、主任在正式文本上签注意见,并送锡林郭勒日报社,及时在《锡林郭勒日报》上刊载。
第十一条 以行署、行署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由行署法制办汇编《锡林郭勒政报》蒙汉文版,向盟档案馆、图书馆及重要公共场所投放,电子版本在锡林郭勒综合门户网站发布,供公众自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