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卫生监督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时,必须查验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做好查验记录。(10分)
(7)在执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实行优惠。(10分)
(8)每半年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5分)
(9)年终检查有汇报材料。(5分)
4、民政部门(70分)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
婚姻法》和《
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和婚前检查等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发现无效婚姻要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15分)
(2)在对流动人口进行婚姻登记时,核查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已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经查验《婚育证明》者,不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15分)
(3)严格执行国家《
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手续。(15分)
(4)每半年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婚姻登记情况和收养子女情况。(5分)
(5)在实施社会救济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救助,并登记造册,年内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统计资料。在其它帮扶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15分)
(6)年终检查有汇报材料。(5分)
5、扶贫部门(70分)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结合到扶贫工作中,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帮扶政策和措施,帮助计划生育户优先享受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20分)
(2)通过扶贫开发项目,使当年启动的整村推进重点嘎查村中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得到扶持。“十一五”期末,力争使农村牧区贫困嘎查村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率先解决温饱问题。(15分)
(3)会同盟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积极参与“少生快富”试点工作。(10分)
(4)落实好每年不低于全盟扶贫资金总额10% 的标准用于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实施“5321”工程。(10分)
(5)每年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享受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基本情况。(10分)
(6)年终检查有汇报材料。(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