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2)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发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及时通知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15分)
  (3)负责做好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每半年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一次相关统计资料。(10分)
  (4)配合做好新生婴儿登记工作,当年婴儿落户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10分)
  (5)对妨碍人口计生人员依法行政,威胁、殴打人口计生人员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分)
  (6)年终检查有汇报材料。(5分)
  2、工商管理部门(70分)
  (1)在发放(换领)营业执照时,核查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已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规范的《婚育证明》者,暂缓办理营业执照,并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同时做好相关记录。(25分)
  (2)对不服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拒交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直至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改正证明后,方可继续营业。(10分)
  (3)落实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对其雇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凡发现有包庇、隐瞒计划外生育情况的要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0分)
  (4)将个体流动人口和外来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相关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10分)
  (5)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药具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10分)
  (6)年终检查有汇报材料。(5分)
  3、卫生部门(70分)
  (1)组织各级医疗保健部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计生家庭的贫困母亲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10分)
  (2)按照部门职责做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等工作。(5分)

  (3)加强 B超管理,严禁各医疗机构用超声技术或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10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证照颁发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执业护士等资格和注册工作,并将办证人员的基本情况通报人口计生部门。(5分)
  (5)监督各医疗妇幼保健部门在接收流动人口产妇时,查验其《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婚育证明》,对无《服务证明》和《婚育证明》的暂缓办理《医学出生证明》,并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10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