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社会救济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救助,并在其它帮扶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
六、扶贫办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具体措施。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结合到扶贫工作中,使计划生育户优先享受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会同盟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积极参与“少生快富”试点工作。通过扶贫开发项目,使当年启动的整村推进重点嘎查村中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得到扶持,“十一五”期末,力争使农村牧区贫困嘎查村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率先解决温饱问题。落实好每年不低于全盟扶贫资金总额 10% 的标准用于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实施“5321”工程。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具体措施。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企业和单位的流动人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办理务工手续、劳动合同签证时,要检查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已验《婚育证明》者暂缓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和开展就业培训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并登记造册。
结合工作实际,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时,用政府奖励补贴资金为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养老保险等,对独女户、双女结扎户要实行优先优惠。
八、建设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具体措施。对外地来锡施工的建筑企业进行年审时,把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要与承包工程公司签订人口计生管理责任书,查验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督促建筑工地每半年组织雇用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坚决杜绝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人员出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现象。审批流动人口建房和购房申请时,核查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已验《婚育证明》者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九、财政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具体措施。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投入标准和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保证独生子女奖励费、农牧区双女结扎家庭一次性奖励费盟级应承担的部分如期足额到位。各地在开展计划生育保险时,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