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商管理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政策措施。层层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制,督促指导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查验《婚育证明》工作,对已婚流动人口未持已验《婚育证明》者,暂缓办理或换发营业执照,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落实个体、私营业主对其雇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凡发现有包庇、隐瞒计划外生育情况的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药具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卫生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政策措施。组织各级医疗保健部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母亲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认真做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等工作。加强 B超管理,严禁各医疗机构用超声技术或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加强流、引产药物的管理。每半年向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证照颁发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执业护士等资格的考试和注册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监督各医疗妇幼保健部门在接收流动人口产妇时,查验其《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婚育证明》,对无上述两证的暂缓办理《医学出生证明》,并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时,必须查验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方可办理,否则暂缓办理。
在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实行优先和优惠。
五、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具体措施。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的总体规划,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切实加强《
婚姻法》和《
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有关政策教育。大力倡导婚前检查及婚前接受优生优育教育科普知识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
收养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办理《收养登记证明》时,要查验其现居住地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在办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时,核查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已验《婚育证明》者,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发现无效婚姻要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婚姻登记情况和收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