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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派人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审查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委员会应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根据疫区紧急动物疫情委员会的申请,调拨紧急防疫所需经费、物资和药品等。

6 保障系统

  6.1 物资保障建立盟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并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2 资金保障盟财政局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防疫经费,用于疫病防治工作和疫情、疫苗补助。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向盟财政局提报储备计划,并负责储备库的建立和物质储备。各旗县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也要安排一定的紧急防疫物资购置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6.3 技术保障
  6.3.1 盟动物疫情控制与诊断中心设立紧急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负责对全盟境内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防疫技术的指导,并开展相应疫病预防和控制技术的研究工作。
  6.3.2 各旗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诊断中心,负责区域内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控制工作。
  6.4 人员保障
  6.4.1 设立盟级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负责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技术决策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6.4.2 盟和各旗县市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培训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

7 其它事项

  7.1 各旗县市(区)参照本预案,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案。
  7.2 对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实施诊断、免疫、检疫、检测、普查、消毒以及对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牧发〔1994〕71号)所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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