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化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安排。
4.2.4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紧急防疫所需经费。
4.2.5 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2.6 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2.7 监察部门负责对疫情应急工作中有关违纪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受理除名举报和投诉。
4.2.8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4.2.9 科技部门负责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根据疫情状况和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安排研究项目。
4.2.10 驻锡部队和经贸、司法、林业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预案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4.2.11 交通、铁路和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4.2.12 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5 疫情应急反应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应急反应。
5.1 一般物疫情应急反应各旗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可疑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厂)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盟兽医工作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送指定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检验,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兽医工作站专家到现场诊断,对疫情进行确认。确认疫情后,疫区所属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立即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迅速采取落实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报告,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附件2)的规定迅速上报。疫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