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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2.3 动物炭疽病的确认
  2.3.1 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及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诊断,给予确认。⑴典型的临床症状;⑵各种动物发病急、死亡快;⑶典型的病理变化;⑷血液涂片、镜检及血清学炭沉试验证实为炭疽杆菌感染。
  2.3.2 必要时,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实验室分离培养病菌,进行噬菌体的敏感性及串珠试验进一步鉴定炭疽杆菌。
  2.4 羊痘病的确认
  2.4.1 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给予确认。⑴典型的临床症状;⑵冬春多发,绵羊、山羊互不感染,羔羊致死率高;⑶典型的病理变化。
  2.4.2 必要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站化验室进行生物学化验。

3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分级依据紧急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

  3.1 一般动物疫情指在一个旗县行政区域内零星发生的紧急动物疫情。
  3.2 重大动物疫情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旗县同时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

4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4.1 指挥系统盟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由锡盟防五指挥部成员组成)负责对全盟紧急重大动物疫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盟兽医工作站。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全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联络、协调有关部门、旗县市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部门职责
  4.2.1 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
  ⑴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⑵做好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风险评估;⑶诊断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⑷确认患病动物,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和尸体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⑸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⑹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⑻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⑽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⑾组织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防疫灭病宣传工作。
  4.2.2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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