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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确认

  2.1 动物口蹄疫病的确认
  2.1.1 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区)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和盟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诊断确认。⑴典型的临床症状;⑵偶蹄动物发病率高、死亡率低、传播迅速;⑶典型的病理变化;⑷使用反向间接血凝、ELISA、PCR、补体结合等试验之一,证实上皮组织或液体样品中存在口蹄疫病毒抗原。
  2.1.2 必要时,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实验室进行亚型鉴定和病毒乳鼠复壮及分离培养,进一步确定亚型及毒力。
  2.2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2.2.1 依据下列内容,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综合判定确认。必要时可由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现场诊断确认。⑴典型的临床症状;⑵典型的病理变化;⑶发病急、死亡率高;⑷血清学试验证实有禽流感病毒感染。
  2.2.2 经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中心实验室或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诊断实验室在鸡群中分离到禽流感 H5、H7亚型病毒或其它高致病力毒株亚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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