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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10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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