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确立教研机构在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教研机构是代表教育行政机关指导学校教学工作,从事以基础教育为重点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学科教学业务管理的事业机构,是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的咨询、参谋和实施机构,在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教研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盟市旗县区教研机构进行督导评估验收的通知》(内政教督〔2007〕3号)要求,切实加强教研机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2009年前,盟、旗县市(区)两级教研机构要全部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验收。
(二)切实加强教研机构条件建设,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大对教研机构的经费投入,把教研经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经费预算,保证教研机构的教科研课题研究、教育教学指导、业务培训、教改项目实施、教研活动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力改善教研机构的工作条件,保证有足够的办公用房、现代化教研设施设备和所需的图书资料等。
(三)切实加强教研队伍建设。要科学合理设置教研机构人员编制,配齐配足各学科教研人员。建立健全教研人员的选拔与淘汰制度,完善教研人员选拔录用办法,真正把业务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且具有一定威望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吸纳到教研队伍中。加大对教研人员的考核力度,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者调离教研岗位,形成能进能出的教研队伍流动机制。建立规范的教研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努力为教研人员进修和培训提供有利条件。建立健全教学研究成果评选和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
(四)切实解决教研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教研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遵循教研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责职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教研机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研究、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能
(一)明确业务范围,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各级教研机构要积极研究教育发展形势,主动开展工作。工作中既要加强协作,又要各有侧重。盟教学研究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盟教研中心)侧重初中和高中阶段,兼顾小学;旗县市(区)教研机构侧重小学阶段,兼顾初中。各地、各级教研机构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教研工作,盟、旗县市(区)两级教研机构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同时,各级教研机构要与师资培训、电教等机构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教师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