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和幼儿园,在上学、放学时段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在城市学校周边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禁止无证、无照、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
4.对寄宿制学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非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选派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开展两次关于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卫生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学校制定和完善防范食物中毒、预防传染病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3.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饮用水、洗漱用水等的卫生状况。
(五)建设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限期纠正。
3.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七)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和要求。
(八)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要对校园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形成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九)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了解学校校舍建设、维修和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学校及时排除。积极支持、配合教育等部门的工作,确保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
(十)团委、妇联要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和妇女儿童组织的作用,开展维护学校安全活动,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十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安全,共同创建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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