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创建和谐校园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组成部分。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学校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创建和谐校园的检查指导,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开展检查评比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方案落实、措施得力、人人参与,切实做好创建工作。创建和谐校园活动“以县为主”,各地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创建活动落实到每所学校。行署将适时检查各地开展创建活动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一)举办学校的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要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4.举办学校的地方政府要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安全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要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下列责任: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加强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工作方案及标准。组织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对本部门及所属学校、幼儿园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4.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5.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三)公安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了解及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积极预防并严厉打击针对师生的刑事案件,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2.根据需要向学校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