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一是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集中清理屠宰企业,对2006年专项整治工作中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坚决关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二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管。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监管制度,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强化酒类市场监管。开展节假日市场检查,确保全盟法定节假日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市场消费安全。对旗县市(区)所在地的较大型酒类批发企业和重点酒类批发企业办理酒类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没有备案特别是没有随附单的责令停止销售,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格酒类经营溯源制度。
(六)突出抓好农村牧区食品安全。一是开展“农村牧区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实施农村牧区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村牧区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安全卫生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牧区转移。二是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牧区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鼓励大型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发展农村牧区食品经营网点,提高统一配送率。完善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苏木乡镇食品安全协调机制。三是提高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意识。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牧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月”等系列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和科技常识,提高农村牧区食品从业人员和农牧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素质。发挥农村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评估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狠抓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二)提高协调监管水平。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利用计算机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会商、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和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