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航空器搜救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全盟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
3.3.5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署有关部门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参加现场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机场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场运行有关的航班,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6 医疗卫生救护
---盟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盟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7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9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3.10 信息发布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发布。
3.3.11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