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或与事件相关的隐患和各种危险因素基本消除、或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门要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政府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五、责任
(一)事发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对主要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不履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对于隐瞒、迟报、谎报,或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有关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将依法查处有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大庆期间,盟医院预留3张应急病床和2辆救护车待命,同时根据需要准备相应急救、解毒药品。
(二)盟中心血站要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临床医疗机构应急救治用血,紧急状态下可提请自治区卫生厅调配用血。
(三)盟医院急救中心要保障活动期间病人转运用车及急救必备物品。
(四)盟卫生监督所承担事件发生后所需快速监测人员、器材的准备工作。
(五)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地方病防治中心承担事件发生后疫区处理人员和实验室试剂的准备工作。
(六)各单位要安排一定资金,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装备、药品及耗材等物资储备工作。
(七)大庆期间,所有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开通,确保紧急信息发送的畅通无误。
(八)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制定大庆期间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