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10月25日-12月25日,抓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并完成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二)全面启动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1.2008年2月至5月,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登记填表、录入,将原始数据报送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国家普查办。
2.2008年5月至6月,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普查办下发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将有关数据上报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由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008年7月至9月,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分析,编制普查技术报告。
4.2008年10月至12月,自治州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进行总结,准备迎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验收。
六、其它事项
(一)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人员抽调。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需要从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精通、掌握情况全面”的人员参与普查。抽调人员在普查期间要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具体抽调人员由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宣传动员。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四)质量保证。州、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置质量控制管理专人,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