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谷物种植区,油料和豆类作物、棉和麻等经济作物、蔬菜及花卉、果类等种植区的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
(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
(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及保养业等经营单位。
(3)医院。
(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
(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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