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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工商标[2004]29号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根据《商标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
  省著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要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 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商标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商标及其包装、装璜,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必须完整,维护省著名商标信誉。
  第五条 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缓延续确认:
  (一)违反《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二)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省或市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的。
  (三)违反《商标法》规定,有涉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被工商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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