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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工商标[2004]29号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预审

  第三条 认定省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商标注册人可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预审情况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省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⑤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⑥申请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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