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改革药品采供方式。以市为单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基本药品目录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差价补偿,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相关区研究具体补偿办法。县(市)药品差价补偿由县(市)政府研究解决。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计生、护理、药学、社区卫生管理等各相关专业的岗位培训制度,确保在2010年前,实现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或上岗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设一批能体现全科医疗服务模式以及防治结合特点的示范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到2010年,建成3~4个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面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和社区服务一年的规定,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机构要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享受相应待遇。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财政差额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房屋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等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人员经费按照核定编制实行定额补助。各级财政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启动经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建设等项目的补助。其中,市区每建成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5万元。县(市)财政补助由县(市)政府研究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常住人口和省规定的年人均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从2008年起,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年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10元,并做到逐年增加,到2010年提高到15元/人。其中,市区补助经费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考核结果下达。县(市)补助经费由县(市)财政安排解决。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偿。城市政府办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收费,用于补贴总体运行成本。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市辖区政府不再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