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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6〕1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二)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人口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督查考核、兑现奖惩;

  (三)按规定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机构,核定编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

  (四)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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