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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十三)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科技人员可申请设立一人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并一次缴足。

  科技人员可以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十四)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场馆建设。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制度。市财政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从科普经费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各市(区)对免费开放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五、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政府调控体系建设

  (二十五)加强政府投入引导。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市和各市(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

  (二十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2007年市本级财政筹措安排科技经费3500万元, 以2006年预算安排为基数,增量部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十一五”期末市、市(区)科技经费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分别达3%、2%。

  (二十七)设立泰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当年无合适人选可空缺,每名奖励50万元,其中15万元奖励个人,3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二十八)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

  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十九)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市级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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