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制度。对被批准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同标准给予科技经费扶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二)建立孵化创业联动协调机制。加大国家级泰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力度,重点建设泰州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器”及相关产业基地,统一规划市域创业平台。建立并完善市及各市(区)创业园区的联动协调机制。
支持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支持医药科技园、医药创业园以及新药创制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留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和各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创新和完善。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大力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建设我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对科技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六)建立完善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加快建设泰州科技中心,全面开展技术产权、科技信息、科技评价、科技培训、科技展示和科技商务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多层次、多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给予适当资助。
(十七)进一步推进我市名牌战略。加强对科技企业商标注册工作的分类指导,指导有定型产品的企业申请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指导拥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的企业注册保护主商标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指导产品出口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加大科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