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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9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10%纳入市、各市(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市及各市(区)政府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设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承担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推进科技研发和成果孵化体系建设

  (八)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泰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我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研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投资数额和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择优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可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的供地方式,并给予适当扶持。对公益性科技机构用地可享受划拨供地政策的优惠。

  对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条件的科技产业地产项目(不包括商业性住宅、营业房、金融)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也可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法获得土地开发经营权,市财政对该类项目开发给予一定补贴。

  (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体共同申报的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推动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研项目。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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