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泰政发〔2006〕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加强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和《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实施《泰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我市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入库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可加速折旧。
(四)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主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市级以上该类研发机构根据企业纳税级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五)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