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核报告。
(三)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款的制定依据。
(四)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所需的材料,由申请制发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按要求负责印制。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配合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令,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名称、令的序号、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项内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并在市政府网站上登载。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
第三十四条 法制办应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或废止:
(一)制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规范的事项已经完成的。
(三)规范的领域被新规范性文件调整的。
(四)文件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已被调整的。
(五)明显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经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