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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一)对没有必要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二)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可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经过初审达到质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稿经修改后可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法制办对草稿经过初审后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应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那些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应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或通过召开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对部门之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由法制办组织召开协调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确定的时间派出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法制办通过以上形式征求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对其再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草稿审核论证的过程。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部门之间的主要分歧及法制办的倾向性意见。
  (四)需要向市政府说明的问题。
  (五)其他事项。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送审

  第二十二条 法制办应将最后形成的送审稿,连同审核报告一并报给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
  第二十三条 对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应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日程审议的建议,可由法制办和起草部门共同提出。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规范性文件审核人员对此文件送审稿的审核情况做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部门和单位,由法制办根据实际需要提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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