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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白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使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原文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核、审议、公布、修改、废止等项程序的工作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是市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第五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的第四季度,由法制办负责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收集下一年度拟以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项目(包括拟制发文件的名称、依据、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等内容),并进行汇总研究,综合平衡,拟订市政府下一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
  第六条 法制办应于每年初向市政府报送本年度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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