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上一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及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随机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实施检查时,被检查机关应当提供发文登记簿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相关资料,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1.是否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从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工作;
2.是否开展对《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培训学习,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3.是否建立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主动检查制度、社会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4.是否按规定使用规范性文件监督文书。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制定方面
1.是否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方面的规定;
2.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是否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超越权限,即是否超出上级机关授权范围之外制发规范性文件。
(2)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定内容。
(3)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相矛盾或者不一致。
(4)规定是否适当。即规范性文件的对象是否合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动机与目的是否合理;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规定的处置是否公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4.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1)规范性文件是否经委、办、局务会或班子会审议通过;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经充分论证;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