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农资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动用储备或紧急调剂农资产品,并通过指定应急网点、基层门点投放和供应市场;农资生产企业在应急期间要满负荷组织生产、加班生产,确保生产企业的电力燃料和原辅材料供应;
(二)立即组织购进和调配农资商品供应市场。由省农资集团闽西公司调动、组织当地农资部门,使农资商品进入应急网点、基层门点,并认真做好各地农资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质检、农业、价格等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非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资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农资流通秩序;
(四)加强农资市场动态实时监测。深入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正确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农民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市农资市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农资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指挥部视农资紧急程度适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出现农资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农资紧急情况所在地进行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农资企业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农资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 在一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农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