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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民无偿献血领导小组《2006年镇江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领导重视,依法开展,切实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

  无偿献血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开展无偿献血工作,做好组织、协调,落实无偿献血计划指标任务,根据这几年无偿献血工作开展的情况,各单位对无偿献血的计划指标应尽量安排在街头献血的“淡季”,即冬季和夏季。为此,在年初安排献血计划时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领导重视是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江苏省献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完成献血计划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2006年,我市仍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比的条件之一。为此,各级领导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区域、本单位健康适龄公民踊跃参加无偿献血,党(团)员和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确保本区域、本单位的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使我市的无偿献血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继续实施互助保证金制度,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

  《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临床用血时,本人和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均未献血的,应当交纳与其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用血互助保证金。”已交纳用血互助保证金,需要返还的公民,应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及子女自交纳用血互助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符合献血条件者在本省无偿献血的,献血机构应当在其献血后10日内返还相应的用血互助保证金。逾期未无偿献血的,用血互助保证金用于献血的宣传、科研和管理”。已交纳用血互助保证金,符合返还条件的公民,自交纳互助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返还手续,逾期未返还的,用血互助保证金用于献血的宣传、科研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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