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省政府本次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0名,分配我市的名额为46名。我市对下分配名额主要参照省政府分配名额的办法,以2001年分配基数同比例减少,并依据各辖市区以及市区各条块就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等因素,适当兼顾地区、行业平衡的原则确定。推荐评选对象中,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占总数的25%,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进城务工人员、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的比例。并要有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根据省推荐评选工作筹委会要求,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厅局以上(含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推荐评选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方法。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个人均可参加所在地的评选。各产业、行业、条线系统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做好推荐工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审核,以各辖市区和市各条块名义推荐(未列入条块的单位,如有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向市评模办推荐)。推荐人选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地区和市级范围公示。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市(区)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