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推荐评选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2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而奋斗,省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我市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镇江做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表彰奖励办法
推荐评选的范围:2001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评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还要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中的优秀代表评选出来。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对象一般从市级劳动模范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有重大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市级劳动模范台阶限制,直接推荐。表彰奖励的办法: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三、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